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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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证明

  根据我国政府《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在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留学回国工作人员”的规定。我处可为在瑞士联邦政府承认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半年以上并即将回国工作、定居的留学人员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供在海关申报免税物品或回国后办理户口、联系工作等事宜时使用。

  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手续:

  确定回国工作、定居的各类留学人员,并办理过留学登记手续。

  提出回国工作需要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申请并填写#p#分页标题#e#《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草表。填表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本人在“留学回国人员签字”栏中签名。

  提供有关证明复印件:本人护照、在瑞居留证件、回国机票;在正规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须提供注册证明和毕(结业证书,肄业者须提供注销学籍(Exmatrikulation)证明;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博士后人员须提供由指导教授或研究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进修或工作证明(请注明进修或工作期限)。

  上述资料齐备,我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为符合条件者出具正式《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的人员等不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

  

  Ø 转第三国证明

#p#分页标题#e#  留学人员结束在瑞士的学习、工作,转往其他国家继续学习和深造的,行前应在我处办理留学人员《转第三国证明》。无此证明,我驻前往国家的使馆教育处一般不受理当事者的事务。特别是前往美国的人员,《转第三国证明》是办理豁免事宜必备的材料。

 

  办理《转第三国》证明的手续:

  1、 本人提出申请,陈述转往第三国的理由、时间、前往地点、学习或工作的单位、通信地址和电话等;

  2、 在我处填写过《留学人员登记表》;

  3、 本人护照复印件。

 

  Ø 办理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和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一、 申请人条件

#p#分页标题#e#  申请人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被我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为校级领导职务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讲座、名誉、客座等)的,海外专家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2.与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有一年以上执行其他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合作协议需经常回国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3.在国内企业或国内本人创办的公司内担任高级管理(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4.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国外签署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5.来华投资数额为本地投资额中上线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6.赴西部地区从事教学、科研、创办企业等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二、 申请具体程序

#p#分页标题#e#  1. 申请人向留学学校所在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国聘用单位的聘用函和填写好的《海外专业人才登记表》,申请办理《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

  2.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任职单位申领、填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

  3.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连同护照资料页、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的复印件提交聘用单位;

  4.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审核;

  5. 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收到材料后在一周之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注:教育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将上述材料送留学服务中心〗;

  6.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于一周之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7.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同意后,为申请人办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

  8. 申请人持有效普通护照及相关证明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居留手续。#p#分页标题#e#

 

  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办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投资事务处

  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 邮编:100083

  电话:82303956、82301006-205 传真:82303956

  E-mail:touzi@stnet.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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