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失信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服务协议》形式审查到的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评估失信行为公示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服务协议》(即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留科院”)依据《《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服务协议》评估服务条款,
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评估失信行为公示办法》评估办法等,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并根据本办法,决定是否将失信人列入失信行为公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
第三条 留科院公示失信行为信息,遵循客观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失信名单应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条 申请人在《留信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审查服务》评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障;对失信公示不服的,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等权利。
第五条 留科院依法建立失信主体信息共享制度,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社会征信机构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章 失信名单公示与共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服务协议》评估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国(境)学习学业凭证中包含的其他虚假材料、不实信息,以骗取《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服务协议》证书的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留科院可以在作出不予入库或撤销入库决定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不予入库通知单》或《撤销入库通知单》中一并告知。申请人对被列入失
信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入库通知单或撤销入库通知单之日起,或者未收到通知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留科院提出异议。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决定未提交书
面异议,留科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留科院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经复核仍未改变原入库结果的,留科院可将相应主体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有异议提起诉讼
的,不影响复核决定的有效性。
第八条 申请人被告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时为未成年人的,将不被列入失信名单。
第九条 申请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在留信网公示的期限为三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入库后招摇撞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留科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延长公示期一至三年。
第十条 留科院会在全国留学生信息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失信名单,必要时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将失信信息永久保存于留科院入库系统、档案库。
第十一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名单信息可包括:
(一)中国籍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库结果编号、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号码;
(二)外籍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库结果编号、所提交护照号码或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号码;
(三)申请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依据;
(四)列入失信名单的时间;
(五)留科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留科院在《留信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审查服务》评估服务使用协议中申明失信行为将导致的后果,并获得依法公示公开失信信息的授权。
第十二条 留科院按照有关规定,拟向相关部门共享失信名单。 留科院可以将失信名单信息,拟向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评优表彰、生活消费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信用约束或信用惩戒。
第十三条 留科院可将失信名单信息向有关部门、民营企业单位提供,供其在招聘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表彰、活动等方面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四条 留科院可以将失信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三章 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留科院及时更新失信名单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留科院应在确认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留科院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一)公示期限届满的;
(二)申请人死亡,其亲友向留科院提出书面申请移出的;
(三)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或判决移出失信名单的;
(四)依职权或依申请发现不应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嗣后发生变化,已无惩戒必要的;
(六)失信情节轻微,申请人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经审核同意将其移出名单的;
(七)其他应移出失信名单、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一)主动配合留科院工作,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态度诚恳的;
(二)及时更正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
第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留科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二十条 自然人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留科院应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将在确认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自然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列入失信名单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向留科院提起《留信留学人员专业人才库审查服务》评估申请的,或已经取得国(境)学业凭证,因发现存在失信行为而被留科院撤销入库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送达之日,是指:
(一)邮寄送达的,是指受送达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没有邮件签收单的,为受送达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二)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是指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以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是指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
(四)以其他合法方式告知受送达人的,为受送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书之日。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公告送达。
(五) 依照本本办法,在人才库页面中增加未提资料虚假印章公示;
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应在留信网主页公告,且公告期不少于 45 日,并注明原因。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咨询与沟通渠道在留信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留科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