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升学、就业、落户以及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有关规定,《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并且连续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等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共三联,第一联由留学回国人员保存,第二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第三联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存查。
办理《留学回国证明》所需材料:
1、完成研修或学业准备回国的留学人员,无论是公派人员还是自费人员,均可以向教育处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p#分页标题#e# 2、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教育处提交完整的《在比留学人员登记表》(该表可从教育处网站www.chinaedu.be下载,填写后发至教育处邮箱jiaoyuchu.bilishi@skynet.be)。自2011年5月1日起,未向教育处提交《在比留学人员登记表》的留学人员,教育处不予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提供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生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包含论文成绩的完整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非学位生需提供注册证明或博士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导师证明(英文,打印在公函信纸上,需导师签名);
(4)留学总结(内容包括学习情况、文化生活体验、留学感言或感受等),留学总结一般为一页纸的篇幅,用中文写,不能少于300字,过于简单和敷衍的总结将被判为不合格,需要重新提交后才能办理留学回国证明;
(5)回国机票复印件或电子机票。
3、比利时境内的留学人员需要在回国前到教育处亲自办理,教育处每周二、五对留学人员开放,教育处地址:Avenue Bel-Air 16, 1180 Uccle, Bruxelles 联系电话:02 734 32 20 材料齐全后现场10分钟可办理完毕。
#p#分页标题#e# 4、如果已经结束学业,尚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到教育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可在取得学位(结业)证书后委托他人持本人护照复印件、学位(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到教育处办理,要求同2。
5、对于留学两次以上或者取得两个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教育处要求按照最近一次的留学身份注册登记,不需要每次都登记注册,这样在办理留学回国证明时以最后一次的留学身份开具证明,在本次证明上加注之前取得学位的相关信息。一般而言,对于毕业已超过两年的留学生,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不予开具第二联:即海关申报联,只能开具第一联:即留学生联。
6、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用处多多:
不仅是各类留学回国人员重要的身份和经历证明,以及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凭证,而且在回国之后的生活工作和创业过程中,都可凭此证明享受国家或各地、各单位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具体说来,回国后在办理以下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p#分页标题#e# 1、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
2、在部分大中城市落户、办理档案等;
3、多生子女在国内上户口;
4、子女在国内的中小学入学、升学等;
5、在国内购置住房;
6、联系并落实工作单位;
7、申请国内各类科研启动经费、基金等;
8、评定职称,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等;
9、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等;
10、回国创办企业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p#分页标题#e#
常见问题解答
问:社区学院大专生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申请材料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大专生的申请材料还需要提供完整的学习课程及学分。
问:《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慎丢失,能否补办?
答:《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留学人员留学经历的重要证明,请一定妥善保管,一般不予补办。确需补办者,请按规定重新邮寄全部申请材料,并附信说明原因,写清楚遗失《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编号及出具时间,以便使领馆负责老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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