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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团体《国际学习成果认证》T/CPCPA 0005—2024 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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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处在为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过程中,发现留学人员在进行学历学位认证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比较普遍的问题和误区,无谓地给他们增加了时间和经济上的负担。为简化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前的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学历学位认证的必要性

  随着留学人员学成回国的人数越来越多,对国外学习期间的经历及所获学位进行认证的要求也越来越普遍。留学认证虽然不是国家政策的强制要求,但对于准备回国就职或进一步学习者,国内的接收单位或学校通常会要求对申请者在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进行认证。认证的内容不仅包括鉴别国(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还包括甄别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各国高等教育体制上的差异,还需要对国(境)外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的层次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供国内的用人单位参考。

 

  二、 学历学位认证的途径

  1、 目前进行学历学位认证有两个渠道,一种是回国后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详见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179/#p#分页标题#e#),一种是在荷兰当地进行认证。尽管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获得的认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国内用人单位由于对世界各国教育体制及认证体系无法完全掌握,通常更倾向于认可第一种(即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渠道,因此对于打算回国工作或继续学习的留学人员而言,回国后对所获学历学位进行认证即可满足要求。

  2、 在荷兰当地进行学历学位认证的性质及方式

  在荷兰当地对学历学位进行的认证,其认证内容包括颁发证书机构的合法性以及证书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认证方式根据证书需要适用的国家不同而分为两类:

  A) 适用于国际认证缔约国(Apostille Treaty,签约国详见http://hcch.e-vision.nl/index_en.php?act=conventions.status&cid=41),其程序是先持学位证书赴位于格罗宁根的IB-Groep进行公证,然后到格罗宁根市法院进行认证(两个程序即可);

  B) 适用于非国际认证缔约国(中国属于非缔约国),其程序是是先持学位证书赴位于格罗宁根的IB-Groep进行公证,然后到荷兰外交部进行认证,最后到所需要适用国的大使馆(如需要到中国使用则到中国驻荷兰大使馆)进行认证以完成所谓“双认证”(共三个程序)。

  3、 综上所述,建议准备结束在荷兰学习的留学人员根据未来的计划选择对学历学位进行认证的渠道。假如不是回国学习和工作而是前往其他国家,建议根据拟前往国的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选择在荷兰当地进行认证。

 

  三、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与国内认证的关系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由中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正式文书,是留学人员在所在国学习或进修经历的官方证明。凡在荷兰的大学、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或工作半年以上,并在结束学习或工作后回国工作的各类留学人员均可来我处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或暂不回国者不予出具)。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本身不具备对学历、学位进行公证或认证的功能,仅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或进修的时间、地点以及性质进行确认,但在国内进行学历学位认证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要求与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的必备文件。

  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办理办法,我处将在近期进行调整,敬请关注。新办法公布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 鉴于荷兰部分Hogeschool类高校存在着未经批准自行开设硕士课程的现象,凡持Hogeschool类高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来我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需要事先获得IB-Groep的公证,若选择在国内进行认证,则不需要其它的后续认证程序。同时提醒准备赴Hogeschool类高校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事先了解所申请项目是否已获得荷兰教科文部或IB-Groep的批准(属逐项批准,即某校的某一项目获得批准,并不意味着该校的所有项目都获批准),以避免所获文凭在认证时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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