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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予认证一名律师的外国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也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下称留学中心)被该律师告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此案将于10月29日一审开庭。

留学中心辩称,中心在此案中并不适合行政诉讼被告,因为其所从事的认证工作并非受教育部委托,也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至此,已独家认证海外文凭达17年之久的留学中心,其认证工作的权源受到质疑。

原告江波毕业于德国汉堡大学,并获得该校的硕士。2008年6月26日,江波向留学中心申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未获通过。该中心认为该研究生课程是由德国和中国的两所学校共同承担,需要申请人“与所就读中方院校联系,提供相关办学信息”。

    江波介绍,该中心有义务核实是否系中外合作办学,遂于9月17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中心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要求撤销未予认证的通知,并重新认证。

    

但在提交的答辩状中,留学中心认为,其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三种类型,一般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留学中心辩称,其认证服务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教育部的委托,只是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对其认证资质的认同。

    作为证据材料,该中心向法院提交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2000年颁布的《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经研究,同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合作开展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

    留学中心认为,《通知》证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对中心并没有委托,只是认同了中心的认证资质。因此,中心的认证工作并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委托。

    江波告诉《财经》记者,他看到留学中心的答辩状时非常吃惊。一直打着“教育部”的旗号、对留学归国人士有着“生杀予夺”权力的留学服务中心,竟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并没得到教育部的委托。

    留学中心辩称,自1991年开始从事外国学历认证活动,2000年获得认证资质,属于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其单次认证360元的受理费也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审批。中心同时认为,“申请国外学位认证属留学归国人员的自愿行为,并不带政府强制性。”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个事实是,留学中心的认证书已成为教育、公安、人事等部门针对留学归国人员实施行政职权的必要前提。该中心的认证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效果。

    比如,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在涉及留学归国人员的政策上,都指定该中心的认证书为多项行政申请的前提。类似报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享受留学归国优惠政策、参加司法考试等,都需要出示留学中心的国外学位认证书。这也表明留学中心是全国惟一被官方事实认可的国外学位认证机构。

    江波告诉《财经》记者,其曾以教育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北京法院没有受理。目前将考虑在本案中追加教育部为第二被告。 

    在法院正式对该案立案后,留学中心曾两次提出和解,但此举遭到江波拒绝。10月17日,江波还向监察部提交了《关于反映教育部及其下属机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违法履行相关国家职能的检举信》,认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认证职权无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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